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