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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承担的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应当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第十九条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通过入网认定时的水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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