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五条 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生产单位可在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外包装上标注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产品名称、型号、产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文标识的质量标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