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 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八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第九条 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电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收到封样产品后,对照抽样凭证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1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1个月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对抽样凭证以及检测、检验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入网认定试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 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