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入网认定试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广电总局发放新的入网认定证书时,应收回并注销原入网认定证书。

已获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改变,但产品本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改变的,应凭原入网认定证书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广电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品本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以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发生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