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入网认定申请书;

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

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