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电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