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 广电总局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