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