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