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