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第二章 援外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 第六条 经商务部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 第七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其他与对外援助无关的用途。

第三章 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

第八条 援外标识图案和制作说明以及援外徽章图案由商务部另行公告。 第九条 对于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安装于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标识载体应当采用耐久材料制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标识载体的制作和安装办法。援外标识载体上… 第十条 对于物资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印刷、刻制或喷涂于援外物资和包装的明显位置。对于紧急援助物资,可以使用援外标识即时贴。 第十一条 对于除第九条、第十条外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情形,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办法。 第十二条 援外徽章以援外标识为图案,由商务部统一监制,供援外人员履行职责时佩戴。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第十四条 商务部应当在与受援方达成的相关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条款。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总报价。 第十六条 对于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 第十七条 对于物资项目,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内部总承包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援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九条 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及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商务部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当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公益形象,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援外项目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经商务部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08年第16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