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物资项目,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内部总承包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