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第十四条 商务部应当在与受援方达成的相关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条款。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总报价。 第十六条 对于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 第十七条 对于物资项目,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内部总承包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援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九条 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及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商务部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