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自查或审查时一并审查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方案,确保工程总承包企业据此组织实施。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施工详图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竣工验收单位应当将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纳入检查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自查或审查时一并审查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方案,确保工程总承包企业据此组织实施。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施工详图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竣工验收单位应当将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纳入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