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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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