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的政府间有关事务,协助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