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章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援外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 第六条 经商务部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 第七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其他与对外援助无关的用途。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