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

援外成套项目主体建筑的醒目位置;

援外成套项目开竣工仪式等重要活动,项目临时设施和施工工地,项目组驻地的标志牌、悬挂的旗帜等;

援外物资及包装的醒目位置;

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的背景板、宣传展板、证书、资料等;

对外技术援助、志愿者服务等项目的有关活动;

援外文件和资料,援外人员服装和佩饰,以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和大型机械设备等;

经商务部同意举办的援外活动;

经商务部同意印制或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商务部认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无法按照本条第一款使用援外标识的,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