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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当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公益形象,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援外项目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经商务部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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