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