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

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将援外标识用作商业用途或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

在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应当使用援外标识而未使用,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