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的使用,加强对援外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第三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和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和爱护援外标识。
第五条
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
第八条
商务部出版或经商务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使用援外标识。
第九条
经商务部同意,其他部门、单位主管或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可以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条
援外标识应按照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
第十一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应根据规定式样使用援外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援外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二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
第十三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与对外援助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未经商务部同意,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六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制作说明(略)
2.
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略)
3.
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略)
4.
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图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