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二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商业形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