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和爱护援外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标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