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和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援外标识使用人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