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
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最大外包装上的明显位置;
原则上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对外提供援助的飞机、车辆、船只、电脑、机械、设备等物资的适当位置;
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的其他情况。
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按商务部提供的标识规格自行制作援外物资标识或印制在援外物资外包装及产品表面。
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最大外包装上的明显位置;
原则上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对外提供援助的飞机、车辆、船只、电脑、机械、设备等物资的适当位置;
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的其他情况。
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按商务部提供的标识规格自行制作援外物资标识或印制在援外物资外包装及产品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