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

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援外建筑物上;

援外工程项目工地标志牌上的明显位置;

在项目开竣工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工地和项目组驻地悬挂的旗帜上;

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