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 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第四条 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会计年度是指各国法定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 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条 需要更改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变更主报告行,由原主报告行和新指定主报告行将变更情况分别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主报告行应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国区合规经理。合规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第十条 主报告行是外资银行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主报告行的法定负责人对主报告行承担的并表工作职责负责。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的非现场并表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按季上报境内机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独资、合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年度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备案下列事项: 第十五条 并表监管局应要求主报告行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资银行经营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基本信息(营业性机构数量、员工数、业务范围变动等)、授信集中度说明、贷款损失准备金分析… 第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按季监测并表考核的合规监管指标,并对风险监管指标走势和总体经营表现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并表监管局应收集外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并与主报告行或地区管理部高级管理人员就外资银行区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统、风险及授权管理、合规管理、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风… 第十八条 并表监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向银监会上报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 并表监管局应在综合分析各项监管信息和现场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半年度和年度并表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银监会负责与外资法人机构东道国(地区)监管当局和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就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进行沟通,并在监管信息交流方面展开合作。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促进系统内综合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向外界提供或披露外资银行境内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统一并表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组织方式分为两种: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每年根据风险监管情况和现场检查周期确定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计划,并对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表现场检查内容,协调检查项目时间和进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也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 在银监会组织的并表现场检查中,银监会将统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手册和检查方案中的程序及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八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由银监会统一协调。银监会将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做出建议,反馈给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并表现场检查的跟进和处理。 第三十条 银监会负责受理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跨境现场检查申请,并委托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与检查组就被检查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流。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一条 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原则上应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其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进行审计和并表审计。 第三十二条 主报告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并表监管局备案本会计年度聘请的外部审计师和审计组,同时抄报相应的属地监管局。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主报告行还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外部审计师应在并表审计前,就审计要求与并表监管局进行沟通。 第三十四条 主报告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并表审计报告》和《并表管理建议书》报并表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属地监管局应在收到《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并表监管局反馈对外部审计质量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根据外资银行综合监管情况,提出并表三方会谈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有关并表监管意见将作为审查外资银行机构增设和业务准入等申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外资银行并表监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