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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主报告行是外资银行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主报告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向并表监管局报送或备案监管报表、重大事项说明、报告和其他监管资料。主报告行应对报送和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主报告行还负责向并表监管局统一提交涉及多家境内分行的业务申请,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主报告行可代表所属外资银行参加银监会召开的工作或研讨会议,并以该外资银行的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主报告行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母行(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外资银行对中国相关监管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应由主报告行汇总后统一向并表监管局提出。获得反馈意见后,主报告行应及时传达给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主报告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报告母行(总行)和母国(地区)经济金融方面的相关信息。

主报告行负责外资银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

执行监管当局的其他要求。

主报告行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应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