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 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条 需要更改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变更主报告行,由原主报告行和新指定主报告行将变更情况分别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主报告行应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国区合规经理。合规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第十条 主报告行是外资银行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主报告行的法定负责人对主报告行承担的并表工作职责负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