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由于机构增设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指定主报告行,由该主报告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由于机构增设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指定主报告行,由该主报告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