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引用法条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