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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备案下列事项:

已公布的年报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会计年度信息披露。

外部评级机构评级。

母行(总行)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稿。

涉嫌被调查事件的说明文件。

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评价和重大监管措施。

母国(地区)金融、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