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的非现场并表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按季上报境内机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独资、合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年度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备案下列事项: 第十五条 并表监管局应要求主报告行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资银行经营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基本信息(营业性机构数量、员工数、业务范围变动等)、授信集中度说明、贷款损失准备金分析… 第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按季监测并表考核的合规监管指标,并对风险监管指标走势和总体经营表现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并表监管局应收集外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并与主报告行或地区管理部高级管理人员就外资银行区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统、风险及授权管理、合规管理、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风… 第十八条 并表监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向银监会上报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 并表监管局应在综合分析各项监管信息和现场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半年度和年度并表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银监会负责与外资法人机构东道国(地区)监管当局和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就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进行沟通,并在监管信息交流方面展开合作。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促进系统内综合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向外界提供或披露外资银行境内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统一并表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