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七条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七条 并表监管局应收集外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并与主报告行或地区管理部高级管理人员就外资银行区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统、风险及授权管理、合规管理、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风险管理内容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