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五条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五条 属地监管局应在收到《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并表监管局反馈对外部审计质量的评价意见。 并表监管局负责结合各属地监管局反馈意见、《并表审计报告》和《并表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问题,对外部审计质量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