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四条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四条 主报告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并表审计报告》和《并表管理建议书》报并表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