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三条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三条 外部审计师应在并表审计前,就审计要求与并表监管局进行沟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