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二条 主报告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并表监管局备案本会计年度聘请的外部审计师和审计组,同时抄报相应的属地监管局。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主报告行还应提交书面说明。 银监会派出机构如对外资银行聘请的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持有负面意见,可以在收到备案书后14个工作日内建议外资银行更换审计组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