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组织方式分为两种: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每年根据风险监管情况和现场检查周期确定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计划,并对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表现场检查内容,协调检查项目时间和进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也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 在银监会组织的并表现场检查中,银监会将统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手册和检查方案中的程序及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八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由银监会统一协调。银监会将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做出建议,反馈给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并表现场检查的跟进和处理。 第三十条 银监会负责受理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跨境现场检查申请,并委托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与检查组就被检查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