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