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规划文本及说明; 规划图件; 专题研究报告; 规划成果数据库; 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