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规划文本及说明;

规划图件;

专题研究报告;

规划成果数据库;

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