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