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