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