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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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