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