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重点工程安排;

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