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