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